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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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45万属数额较大。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未超三个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挪45万用于一般用途且超三个月未还,一般量刑在此区间。但最终量刑需综合犯罪情节、自首立功、退赃等因素,法官会依具体情况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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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追诉时效依犯罪法定最高刑而定。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超三个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诉时效五年;数额特别巨大且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时效十五年。但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内犯新罪,前罪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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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金额认定有三种情况:挪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三万元以上为定罪起点;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五万元以上为起点。多次挪用,未还则累计数额;用后挪还前挪,以案发未还实际数额认定。但定罪量刑不光看金额,还需综合考虑用途、时间、是否归还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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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依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认定。司法实践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公款用途、是否归还、损失情况、认罪态度等,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挪用公款须严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