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要素如下:首先,其犯罪侵害的客体乃为公共安全;其次,从客观层面看,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呈现为在公路或城市街道等道路上酗酒驾车,或者以高速行驶的形式追逐竞逐,而情节严重者则被视为触犯此项罪名;再者,对于本罪的实施主体,法律规定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时间,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在掌握到犯罪线索或者收到群众举报之后,经过审慎考量,认定存在既定的犯罪事实且应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之时方才启动该项程序。具体而言,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我们应当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文进行判断,该条文中详细规定了涵盖在道路上饮酒过量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殊死竞争性的驾车追逐赛等行为类型。
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累犯。在我国现行刑法制度下,累犯的构成要件规定其中先期犯罪与后续犯罪都必须为故意犯罪,同时后者还必须发生在前期犯罪所接受的刑事处罚结束或者得到大赦之后的一定期间之内。然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性质通常属于过失犯罪类型,这与累犯的主观罪过特点相违背。因此,即使包含前科经历的人员,如其再度触犯危险驾驶罪,也通常不被视为累犯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罪且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将依据惩罚更为严厉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此举充分彰显了刑法中重要的吸收原则。例如,如若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那么很有可能该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在此种情形下,将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原因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相对于前者更为严格和严重。
危险驾驶罪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次,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必须具有显著的危险性特征,例如醉酒驾车、超速行驶以及追逐竞驶等;最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明确知道自身的行为有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并且对于这种潜在的风险持有放任或者故意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