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受贿罪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常意味着行为主体利用其在职务范围内所获得的优势地位与权限,向他人作出承诺、付诸实践或者实际上成功地为行贿者解决了某些特定的问题、创造出有利的环境条件,甚至对于行贿者提出的各种诉求都能给予积极的关注与协助。这种所谓的“利益”可以涵盖经济层面的收益,同时也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受贿行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刑法规定需要综合考虑客观因素。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承诺为委托人解决问题,即使实际问题尚未解决,也可初步认定为谋利行为。即便在筹备过程中未能成功或利益存在争议,也应被视为受贿。接受财物时明知具体要求,也可视为谋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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