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我国法律中,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为了满足非正常需求而故意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比如骚扰、侮辱、抢劫等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虐待他人、恐吓他人、损害财产和在公共场所引发混乱等行为,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如果有人无故施暴伤人,就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有预谋地制造、散播虚假信息,以扰乱社会公众秩序,或者实施报复性恶意侮辱、肆意诋毁他人,且情节非常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这种犯罪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捏造事实并大范围传播谣言,从而引发社会大众的恐慌情绪;持续不断地对特定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攻击,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和痛苦等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4.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核心要素有三:一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二是持续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典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屡犯”,是指在两年内有三次或以上实施这类犯罪的情况。该罪名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多次无故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取豪夺他人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等恶劣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