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对于
贪污罪行的
追诉时效起算点通常被认定为该罪行自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这个“实施之日”,实质上是指相关
犯罪行为正式成立的那一天,也即是当该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
构成要件时,即为罪行正式呈现的那一刻。
然而,若在追诉时效期间内,
贪污行为持续不断或者保持连贯性的进行,那么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则应
从犯罪行为最终结束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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