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人
民法院下达的
判决书中关于
强制执行当事人入狱服刑的规定并非总是要马上执行。
具体何时开始实施这一判决,需视判决文书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之息息相关的法律程序而定。
常规来讲,若判决书中已明确规定了收监执行的具体日期,则应严格遵循该规定的时间进行执行。
反之,若判决书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必须经过一系列严谨的法律程序及手续办理后方能予以执行。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充分考虑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是否还有其他尚未处理完毕的事务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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