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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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两种情况可由一方承担: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是夫妻一方能证明相关约定或符合法定情形。若无法证明这些情形,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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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负债遵循一定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可协商分担比例,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购房贷款、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等属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一方自行承担,像一方以个人名义且与家庭生活无关的债务,如赌博债务。处理离婚负债要明确债务性质,区分共同与个人债务,合理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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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老公愿承担所有债务在法律上可行,但有要点需留意:一是该约定仅在夫妻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知情或不同意,仍可向双方主张债务;二是承担的须是合法夫妻共同债务;三是最好书面约定并双方签字,以便明确债务责任。总之,约定要合法合理且有书面依据,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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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所借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同意意思表示,则属于共同债务,如购房、子女教育、共同经营支出等。但若明确用于个人违法消费,或配偶能证明债权人明知未用于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共同债务,由借款人自担,判断需依借款用途等具体因素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