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的
财产清算过程中,若负债总额无法全额覆盖,就有必要对信托账户所持有的财富作出相应处理,而这又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加以详细剖析。
普遍来看,如果信托账户内的资产并不涉及破产公司的商业运营事业,并且这些资产均合乎
信托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信托财产很可能并未被列入
破产清算财产范畴,用以清偿
债务。
然而,倘若信托的设立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
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那么该信托可能会被依法撤销或者判定为无效,进而导致信托财产被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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