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当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且
资不抵债阶段时,工人的薪资将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破产分配次序获得首要的保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在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之后,剩余部分的
破产财产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依次发放:(一)破产人
拖欠员工的
工资及
医疗费、
工伤补偿费、
抚养费等款项;
(二)尚未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有规定必须给予补偿的其他金额;
(三)破产人应缴纳的除了前述款项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与所欠税务;
(四)最后是普通
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如若破产财产无法同时满足各顺序的赔付请求,则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在法院受理的
破产程序中,关于清查公司各类资产的工作均将会交由
破产管理委负责,他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配,目的在于尽可能地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请注意,这种规定并非意味着全体员工都能收回所有工资,实际的
赔偿比例和金额仍需要对公司的具体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和确认才能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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