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夫妻债务应该根据债务的性质来确定。对于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这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了家庭的日常开销而承担的债务,比如子女的教育费用、家庭的医疗费用等,通常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的承担,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和成因。如果是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而负债,比如买日常用品的借款,这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一方的负债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否则一般不算共同债务。所以,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夫妻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或者一方自愿承认的,或者某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所需,那么这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负债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那么原则上这笔债务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或者夫妻双方对此有共识。
夫妻离婚后,一方产生的债务,子女通常不需要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本人应该承担债务,而不是他的直系子女。但如果子女被视为债务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或者从债务中获得了经济利益,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偿还。非家庭生活必需且超出生活所需的个人债务,原则上不由配偶承担,除非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对此有共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