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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7天14天30天37天有案底吗

时间:2024.08.1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16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本身并不具有留存不良记录的功能,亦即通常所说的“痕迹”。
而所谓的案底,通常意指某个人过去违法犯罪行为的详细记载。
因此,由于刑事拘留仅系于侦查阶段采用的一项手段,如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证实该人无罪或者寃情被撤销,便无需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记录保存;
然而,若此人经实际查证后,被判定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适当刑罚,则必然附带留下相应的公开信息,以便供公众查询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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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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