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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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损坏他人物品涉及侵权。受损方要先固定证据,如拍照、录像、留存残骸等。民事上,受损方可让侵权方承担维修、重置费用和其他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若物品价值高,恶意损坏者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损方可报案,公安机关将依物品价值、情节决定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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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损坏他人财物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构成此罪,各地“数额较大”标准不同,未达标准但有多次毁坏等严重情节也可定罪。处理案件时要确定财物损失价值,受害者应留存证据,可报案由公安侦查,再由检察院公诉或自诉追究刑事责任,还可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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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损毁他人财产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分别面临不同刑期处罚,“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三万元以上,司法实践还会综合毁坏方式、次数、后果等确定量刑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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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法律责任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额度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超三个月未还款的认定为“恶意透支”。在损失金额标准方面,透支5万以上不满50万为“数额较大”,50万以上不满500万为“数额巨大”,超50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