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1.依法依规调阅与受害单位相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材料及劳动合约,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企业中的职务以及相应的身份信息,从而准确界定犯罪行为的主体资格。2.针对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务情况,必须调阅详实的财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深入了解其涉案金额以及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的情形。3.需调集财物账册等能够反映犯罪对象及其价值的关键证据,同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会计审计机构出具权威性的审计鉴定报告。
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之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之概念,涵盖范围广大,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自身的物理占有,更覆盖了为其他第三方或团体所占有的各种情况。其次,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据为己有的财物,若在后续过程中出现了财物被损毁、赠与他人或者再次被他人非法占据等情形,这只是案犯对于这些财物的处理方式问题,并未改变这些财物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属性,自然也就不会影响到盗窃罪的确立。
在盗窃罪中,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占有之概念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在某些由维权纠纷所触发的此类犯罪事件中,行为人性向中的这种意图,及其对被害方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都与行为人最终受到何种刑事处罚有着深切关联。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确立,可将其划分为两个细分阶段进行分析,单纯的下位阶段或上位阶段都不足以支撑起敲诈勒索罪名成立所需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完整定义。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夺取他人的财物。在抢劫罪的定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表述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层面上存在着对他人财物进行霸占和排他性主权支配的意图。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使用野蛮的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或使用武器,来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他们也可能会使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如威胁要伤害他人或揭露他人的隐私,来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这些行为的本质在于对财物的长期性占有,而并非仅仅是暂时性的使用权限。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认定诈骗罪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意图供述、含虚假信息的书面文件(如合同)、证人证词反映的言行异常、资金非法流动记录及获财后失联、拒还等异常行为,都可以作为认定诈骗罪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