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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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时,股东一般按合伙协议规定比例承担债务,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担。若某股东承担债务超应担份额,可在内部向其他股东求偿。特殊情况下,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务增大的股东,可能担更多责任。债权人可要求所有或任一合伙人担全部债务,合伙人清偿后可按约定或过错求偿,具体承担方式依协议和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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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借款时间通常无严格法定限制,由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自行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若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也可随时返还,但需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涉及金融监管等有特定要求,如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可能需备案。借款时间约定依意思自治且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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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退伙人需承担退伙前的债务,这是为保障合伙企业债权人权益,避免合伙人通过退伙来逃避债务。但如果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有特殊约定,那就应当按照该约定来处理退伙相关事宜,以确保退伙事务能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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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债权不允许以总公司名义直接交易。虽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不能因此草率以总公司名义处置分公司债权。若要以总公司名义处理分公司债权,需有明确授权,并遵循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