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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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债务按用途及双方认可等综合判断归属与分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双方认可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担,因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共同责任义务。一方从事非法活动或擅自举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承担。不过实际情况复杂,需结合购物凭证等具体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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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债务承担需视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如购房贷款、生意周转资金等,即便分居也是共同债务,双方有偿还义务;一方私自资助亲友、从事非法活动等产生的与共同生活经营无关的债务,属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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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债务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时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判断依据主要看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等,要根据具体债务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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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类:一是为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装修房屋等;二是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欠下的债务,如携手投资办企业等;三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背负的债务。判断关键在于债务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超出家庭日常需求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