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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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债务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别。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用共同财产清偿,包括为家庭生活、共同经营等所负债务;个人债务由一方自行承担,用个人财产清偿,如因赌博、吸毒等形成的债务。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债务形成时间、用途等判断,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性质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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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多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债务。分居期间,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如抚养孩子、还房贷等,仍属共同债务;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如因违法活动或个人消费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共同债务。判断时需综合考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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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的欠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共同生活背负的购房贷款等,离婚后夫妻仍需连带清偿;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欠款方自行承担。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可能要求夫妻共同担责,此时欠款方需证明是个人债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关键要分清债务性质确定担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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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方所欠外债女方是否需共同承担的问题,若外债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女方无需承担。法律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背负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则不同。判断需看债务具体用途,无法确定时可诉讼让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