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姜诚律师,现任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策划,高水准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诉讼等,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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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4万且已归还,通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未遂情形。按《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构成此罪,“数额较大”一般指1-3万元以上。归还公款仍可能受刑事处罚,量刑综合多因素。司法实践中归还不能免刑,可作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早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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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500元一般达不到定罪标准,挪用公款罪定罪通常要求数额较大。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达三万元及以上为“数额较大”,1500元未达此标准。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且数额一万元及以上可能犯罪。具体要结合实际与证据综合考量,存疑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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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0万属数额较大情形。据《刑法》,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数额较大”3-5万以上,“数额巨大”15-20万以上。量刑要综合其他情节,应尽快归还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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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80万属数额巨大。依《刑法》,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指因客观原因一审宣判前无法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积极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挪用用途、后果等因素,追诉时效等问题也依具体情况判断。总之,挪用80万面临重罚,应及时归还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