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务必出具拘留通知书。在宣布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需尽快将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进行拘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且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否则刑事拘留后不送往看守所的现象并不普遍。
若公安部门发现某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并依法对其实施了拘留措施,此后倘若判断有必要继续对该人进行羁押以便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作,他们便会在24个小时之内将此嫌疑人移送到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这一行为通常是在初步掌握的证据较为充分且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或干扰公平审判的可能性时才会采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在此期间内,负责侦办案件的机构必须做出是否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决定。
当然可以肯定地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在刑事拘留程序完成之后,通常情况下都会将涉案人员送至当地看守所进行拘禁。作为关押被拘留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身的场所,看守所为后续侦查及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极大便利。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的嫌疑犯在遭遇到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情况下将会被移送到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拘禁。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并且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而看守所则作为一个专门为被拘留或者逮捕的人员提供临时性羁押场所的机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为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此外,在实施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移送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并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此项工作。因此,具体的看守所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其管辖范围以及拘留地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