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对羁押嫌犯以及被告者的批准执行权力,依法应统一归属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批准授权,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此项使命。假若对应欠债未偿的违法行为已触动刑法底线,例如构成了拒不履行裁判、判决罪,则这类违规行为有望被实施逮捕手段。然而,实际情况下,逮捕与否仍需司法机构视情况决定,这其中就包括犯罪嫌疑人行径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及证据是否充足等关键因素。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某个人实施逮捕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分别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事实,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处罚,以及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在处理因欠债未偿而被拘留的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可能导致罪犯被判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在刑事拘留之后,如若公安机关确认存在逮捕之必要性,将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申请。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相比之下,逮捕无疑具有更为严格和深入的限制力。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阶段,这两种强制措施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反而很有可能会相继出现与实际情况相契合的情况。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并不一定意味着会被逮捕。公安机关需要在三天内申请逮捕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三十天。检察院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不批准,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通知检察院。
在刑事拘留期间达到27天之后,是否能够进行逮捕,这将主要依据侦查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调查进程判断而定。假如侦查机关经深入研究认定其有显著逮捕必要性,即便拘留期限已尽,仍然有权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具有逮捕之必要,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