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在您因
涉嫌犯罪而受到
刑事拘留之后久未得到任何相关信息,您有如下几个途径进行处理:
首先,您可直接咨询办理此项
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机构,以获取关于该案件的最新动态和进展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对已实施
拘留的人员进行调查后,如认为其行为构成了
逮捕的必要条件,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其进行审查并
批准逮捕。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与他人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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