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故意伤害罪被归类于标准犯罪构成体系的哪些类型(1)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倘若某人出于故意的动机,对自身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认定其触犯了刑法中的任何规定,故不应判定为犯罪。然而,如果这类自伤行为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且与其他相关刑法条款相背离,这样便可视为构成犯罪的情形。(2)在本罪名的客观要件中,具体展现为主体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否构成犯罪1.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情况。通常来说,若存在伤害他人健康的意图和行为,即可构成犯罪。然而,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自身健康,且没有对社会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这一行为一般不会被视为犯罪。但是,需注意,这种自残式的伤痛可能会涉及触犯其他诸如公共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权益;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有违公序良俗且对他人身体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再者,行为人需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个体心理条件;最后,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须表现出明确的故意意图。
故意伤害罪之共犯的构成要素关于故意伤害罪共犯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四点:首先,该罪的共犯主体需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并且此等共犯人数须达到两人或以上;其次,在主观心态上,各共犯者均需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再次,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乃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各共犯人均实施了共同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利益。
若只是单纯威胁恐吓,可能不算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若威胁恐吓是故意伤害的准备工作,且严重的话,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注意的是,威胁恐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