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恒(东莞) 律师事务所
王淑艳律师,广东知恒(东莞)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多起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专业扎实,该法律团队业务领域主要涵盖金融类刑事案件,婚姻案件、保险理赔、合同纠纷。本团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部分成员曾供职银行、保险等知名公司,承办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和项目,涵盖了法律、金融、保险等方面。团队每位成员都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擅长和感兴趣的领域,专注于“金融强监管情况下金融市场现状”、“金融合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保险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的研究”等,咨询电话:18038453163/134232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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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转移资产可能涉及多种罪名。通过非法途径隐匿或私转国有资产,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外汇管理领域,逃汇行为构成逃汇罪;为掩饰特定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而转移资产到境外,构成洗钱罪。该行为是否犯罪,取决于资产性质、转移手段及是否逃避监管等,要依具体法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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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涉及金额无全国统一确切标准。一般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属情节严重的赌博行为,更易被认定构成赌博罪,但认定时需综合考量赌博方式、社会危害性、当地司法政策等多种具体案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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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非法所得计算复杂。赢取的钱物,包括平台奖金、他人赌资,以及抽水盈利部分都属非法所得。法律实践中,计算时扣除直接赌本,为赌博提供便利的成本不扣除。涉及相关案件,司法机关会依据银行流水、赌博平台记录等证据,对网络赌博非法所得进行综合认定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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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换钱本身不一定属于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若扫码换钱是正常商业交易中的货币兑换或支付,与赌博无关,则不涉此罪;但若扫码换钱是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流转便利,是赌场运营环节,且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