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立即咨询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通过网络、书面或口头等方式进行传播。需要注意的是,传播真实信息不构成诽谤,但如果是故意捏造并散布的,即使是真实信息,也可能构成诽谤。此外,诽谤罪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的,如果散布的虚假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就是指某人故意编造并散布一些虚假的事实,导致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诽谤的方式包括书面、口头和网络等,通过散布这些虚假信息,会让受害者在社会上的声誉受损。如果这些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他人的职业生活,甚至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伤害,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诽谤罪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捏造事实;二是传播所捏造的事实;三是针对特定人;四是情节严重,如多次诽谤、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应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诽谤罪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公然侮辱或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是情节必须严重。这意味着,非公开场合的侮辱或诽谤,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罪的成立强调了行为的公然性和对受害人名誉权的实质性损害,缺乏这些要素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诽谤罪乃故意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名誉、信誉之虚假事实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首先,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最后,该行为还可能触及到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范畴。若某一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三项要求,则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