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绑架勒索罪是一种严峻的犯罪行为,其含义在于,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务或者提出其他既不合法又不道德的请求。这类恶性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以及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绑架勒索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控制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向其关联人士勒索财物。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严厉的打击。如果犯罪者通过暴力手段将受害者掳走,并将其关押起来,然后向其关联人士勒索赎金,那么这种行为就更加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绑架勒索罪,即是以行为人为目的主体,以非法占有他人为途径,采用绑架或其他非法手段掌控他人,继而向其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勒索金钱财力的违法行为。此种犯罪行径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关于绑架罪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实施绑架行为,或将他人非法扣押作为人质进行要挟的犯罪者,可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附加罚款。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当作人质进行控制,此行为皆应视为绑架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此类绑架罪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分子以获取财务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第二种情况则是,犯罪分子将他人作为人质,以此来实现其个人的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