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关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并未设定明确的上限。在符合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有权在处理同一犯罪嫌疑人群体或被告个体时,多次运用此项策略以保障其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然而,虽然法律层面上并无具体限定,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质及其对公正性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并不能直接理解为具有无限制的操作可能性。
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前,必须得到执行机关——通常而言,便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究其原因,在于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而其是否得以实施完全取决于前述相关部门的决策权力。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附带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一种,通常由公安机构、检察系统或者法院批准实施。公安机关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者状况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采纳取保候审措施,然而这并不能代表案件即告终结。事实上,案件的真正完结通常委派于检察院在审核起诉环节或者法院宣判之后。公安部门一旦达成侦查目的,便会主动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由后者依据相关法律决定是否正式提出公诉。
解除取保候审之决定通常由公安部门予以做出。当涉及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之期限内已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发生,且案件之审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或无需再行采取取保措施之时,公安部门将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对其采取之取保候审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情况下,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可以自由地使用电话进行通讯往来,除非遭到特定法院的命令限制。若涉嫌人的移动电话处于关闭状态,这可能是他们由于自身健康状况或者是其他非法律因素而做出的决定,例如设备故障引发的电池问题、他们打算利用这段时间来进行休息调整或者是遵照其律师提供的专业建议以规避任何不必要的外来干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