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尹艳华律师,女,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合伙人,副主任。被评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咨询该律师取保候审中的特定场所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生活和工作区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住宅、工作场所或者是司法机关指定的居住地等。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保证其通信渠道的畅通无阻,严禁擅自离开上述规定的场所,以确保能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与讯问。
在取保候审阶段,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通常需遵守不得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的规定,具体的限制范围取决于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这类人员需要保持随时待命状态,不得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发布的指定区域,不能对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者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或骚扰行为,同时亦应避免从事任何有可能影响该案件进行公平审理的各类活动。若确有必要离开当前所在地,则必须事先征得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
在执行取保候审规定的过程中,特定场所通常是指被取保候审者必须遵循并受其制约的特定生活或行动范围,例如禁止他们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等。这样做旨在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能够保证随时期待并服从司法机关对他们进行传唤以及其他相关调查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比如犯罪现场、被害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场所。另外,不得进入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的场所,如赌场、酒吧等。
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在特定的活动范围内活动,这些场所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歌舞厅、酒吧等娱乐性质浓厚的地方。同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城。这样做的目的是对被保释的个体进行适度的行为限制与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预期效果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