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涉及到毒品
走私活动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
刑事犯罪行为之一,对于
减刑这一
刑事制度来说,其设定了极为严格的
适用范围和约束条件。
首要的一点在于,
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真心诚意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或者在改造过程中有
重大立功表现。
其次,对于那些曾多次犯罪,或者因为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将不被允许进行
假释。
在对毒品走私罪的减刑处理上,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罪犯在改造中的具体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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