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作出取保候审
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通过审核相关法律程序之后,其必须向相应的执法单位传送有关的取保候审
裁定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这是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来进行的:按照该法条的第六十七条,即凡是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可能会受到管束、剥夺自由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的;
其次,如果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再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
因此,取保候审的裁定书通常会被送达到公安机关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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