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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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后,原公司遗留金融负债通常由更替后的公司处理。因公司改革只涉及形式、名称和股东等变动,法人主体资格不变,金融负债承担也应延续。作为独立法人实体,每家公司都要用全部资产对金融负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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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时,变更前产生的债权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实体清偿。因为企业法人的权益和责任不因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法人变更只是公司基本要素调整,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中断或消除,但有不违法的特别协议条款则按协议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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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借款时,若以公司名义借款且盖公章用于公司经营则为公司债务,股东有限责任;若法人私自借款用于个人则为个人债务,股东无需承担。但股东若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借款用途判定和股东是否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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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后债务分配有明确顺序。先支付清算费用以保障破产程序进行,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保障职工生活,随后是税款。剩余财产再按比例清偿普通债务。若资产不足,部分债务可能无法清偿。例如某公司清算后按顺序分配剩余财产,若资产不足则按比例尽量清偿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