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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时间:2024.07.23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949人
律师解析:
证据方面涉及到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各式各样的形式。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具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的义务。
因而,仅仅依赖于借据(即书证)来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可能并不足够,因为法院需要全方位、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实所有的证据材料。
若借据本身真实有效,并且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内容存在虚假或者存在其他法律上的瑕疵,那么该借据便可被视为诉讼过程中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然而,为了更为充分地证明借款行为的实际发生及其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可能还需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等。
倘若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尚未完备,则法院应当主动进行调查收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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