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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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债权请求权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主体知晓权益受损及义务方行为起算。特定情况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纠纷诉讼或仲裁时诉讼时效为四年。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依申请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抗辩,但书面愿担债务则不可援引已过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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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当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方的权利。需满足债权人债权合法届满、债务人未充分维权等要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效果限于到期债权,诉讼开支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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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撤销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且相对人知情或应知情。打官司时要向法院提交如债务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若认可债权人主张,会判决撤销行为、恢复财产原状。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逾期不行使可能失胜诉权,处理时要重视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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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一系列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清偿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四是需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这些条件同时具备,债权人方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保障自身权益,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