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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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若他人欠被执行人债务,可执行其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法院受理后向第三人发履行通知。若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如债权不存在等,法院通常不实质审查、不强制履行。若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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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单纯债务一般属民事纠纷,如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债权人可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但债务关系若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比如债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二十万构成诈骗罪,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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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借贷领域,无论借款金额多少都能起诉,因民事诉讼遵循“有诉必理”原则。只要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款合同等证据,出借人权益受损就有权起诉。不过从实际操作和成本效益看,小额借贷纠纷常先尝试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但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符合条件便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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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债务加入纠纷管辖,关键看有无约定管辖。若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且符合协议管辖规定,依约定法院管辖;无约定则按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加入人作为被告时,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能确定债务履行地,该地法院也可管辖,如金钱债务以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以此明确管辖法院保障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