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1. 在涉及到绑架案件中的死者情况时,凡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因素,无论是出于人为故意,抑或纯粹的疏忽大意所致,皆应视为绑架罪中的后果加重情形,依情节严重程度加以惩治,或判处较重刑罚,甚至是并处罚金。2. 所谓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死亡,其犯罪行为与其被害者的离世存在着明显的直接因果关联。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至少是过失的罪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绑架罪,以谋杀、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或死亡,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或故意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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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两者需要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处以无期或死刑。绑架罪的量刑最低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处罚具体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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