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
徐靖松律师,曾长期实习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熟知法检系统办案流程。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办理过多起影响较大的疑难案件,社会反响良好。 本人愿以“诚信为本、专业服务”的宗旨,为您提供尽职、尽责、周到的法律服务!您的满意就是对我大的回报! 徐靖松律师的专业领域为: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事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咨询该律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界定及其区别“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这两个法律概念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冒犯危险的来源存在差异性。针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违法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唯一危险源,故正当防卫并非公民固有且随处可用的权利,而是仅限于在公民遭受非法侵犯时方可运用;相比之下,紧急避险所面临的危险,不仅包括人类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包括自然现象以及野生动物的攻击行为等自然原因和生物因素。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
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袭的必要制止,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则在危急时牺牲小利保大权益,不限于侵袭,可涉及合法第三方,且要求限度上尽量减损,以防止过度损害。两者起因、对象和限度条件有本质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正当行为,它们虽表面上看似符合部分犯罪的客观条件,但实际上并未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或触法。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依法执行公务,它们的本质在于保护个人或公共利益,而非犯罪,因此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正当。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