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假如在借据到期后仍未能偿还总额高达20万元的款项,那么在此情况下,该
债权人有权自法令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开始,向法定
申诉法院
申请执行监督程序。
而对于那些经司法裁决需要分期偿付的借款,债权人可以从最终的偿付款项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计算起,寻求长达二年的申诉执行监督期间。
假如该判决并未明确规定何时应予以履行款项,则债权人可自
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寻求为期二年的申诉执行监督期间。
在这一期间内,债权人有机会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
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若债务人在申诉执行监督期间内依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
财产保全等必要手段,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若超过上述所述的申诉执行监督期间,债权人将失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追回
债务的合法权利。
因此,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执行监督期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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