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倘若涉及虚构保险标的、捏造成立虚假事故原因及夸大财物损失情形严重、以及制造非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以欺诈骗取保费,如此行为一旦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当事人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当事人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若此种犯罪行为系由单位实施,则应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相关标准进行处罚。
另外,若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便利条件者,将视为保险诈骗的
共同犯罪分子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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