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
债务方欠下外债未有借据为凭,债权方依然可借助其他
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的确立。
针对此类情况,
债权人可以提交以下各类证据:首先是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债权方与
债务人之间达成的
口头协议或债务人对债务的明确认可;
其次,有书面凭证作为支撑,例如转账记录、银行流水、
见证人书写的债务证明等书面文件;
再者,亦有实
物证据辅助确认,例如物件接收纪录或是债务履行的相关证据;
此外,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也能成为证明债务关系的有力工具;
而电子数据如电子转账记录、短信、邮件以及社交媒体上的聊天记录等,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
最后,
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前者可由知情人士提供,以证明债务关系及其履行状况,后者则适用于涉及专业知识领域的问题,可通过鉴定意见来加以证明;
至于勘验笔录,若债务关系涉及到现场情况,便可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证明。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
搜集证据,人
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
总而言之,即便缺乏借据,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上述各类证据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
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便会依据这些证据来判定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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