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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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结构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诉讼中,债权人要证明对债务人有合法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致其受损。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人是否怠于行权。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范围内消灭,其旨在突破合同相对性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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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才采取代位权诉讼,合理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但债权人若败诉,费用需自行承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案件情况和证据判定费用承担方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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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是保险领域常用法律救济手段。申请需满足条件:有合法有效保险合同关系且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利益;保险事故因第三者过错导致且其依法担责;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后进行;被保险人需协助追偿;权利范围以赔偿金额为限。具体条件和适用因法律及合同而异,实际操作依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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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请求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已届履行期且明确;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有权利向次债务人主张金钱给付的到期债权,却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该怠于行使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如基于特定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全部要件满足,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