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要想证明合同存在,需要有书面合同、邮件、录音等作为证据。此外,还要收集对方的诈骗行为证据,比如假身份、无效履约证明、隐瞒事实等。最后,还要展示我们的经济损失,比如付款凭证、评估报告。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的链条,相互印证。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如下类型的关键证据支持:首先是与信用卡相关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被伪造、盗窃或者未经许可而获取到的信用卡信息;其次是反映出现异常情况亦或是存在欺诈行为的银行以及商铺之间的交易记录;再次是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为非合法持卡人或者并未获得有效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资料;第四点则是从诸如受害者、商家乃至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等多方面收集而来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到骗局实施过程中的通讯记录和行为痕迹,例如短信、电邮、通话等方式的通信内容;最后是由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供述,虽然这并非必要条件,但是其承认与否对于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所需的证据集资诈骗罪所必需的主要证据包括受害者的详细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及证明犯罪手段和计划的相关文件,例如涉及集资诈骗广告、实施策略以及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据。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方在不具备法律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利用欺诈手段非法聚集资金,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此种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实行诈骗行为的赔偿责任一次出借行为得以实现,即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其使用。然而,在这种行为中,出借人必须要清楚认识到,若朋友正是利用该借用的银行卡进行非法的欺诈活动,那么即使自己在最初并不知情,对于银行卡借用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应如何提供有效证据来指控他人诈骗在证明某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方面,以下几种证据材料具备重要参考价值:首先是文字类的证据材料,如各种类型的合同文件;其次为受害者亲历目睹的陈述;再次则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方的供述与辩护词;除此之外,还有现场勘查、搜查取证等各类笔录;最后还包括诸如电话录音、微信通信记录之类的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