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详细规定,得以确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构成要件须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知晓他人运用信息网络开展
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对其实施的
犯罪行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或是便利协助,最后,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可适用此项法律条款。
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倘若银行卡是被其他人所盗取,这一行为并不足以凭此来证明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
因为该罪行主要针对的是为
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行为,而单纯的盗取银行卡行为本质上属于
盗窃行为,并未涉及到信息网络犯罪领域。
然而,如果盗取银行卡的目的是为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犯罪活动,比如通过盗得的银行卡进行网络
欺诈或者洗钱等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其他相关的
犯罪法规,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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