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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故意致人死亡定什么罪

时间:2026.04.04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倘若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蓄意对被捕之人实施伤人性命之举,从而导致其不幸身亡者,应将该起案件归类于绑架罪行,且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最为严厉的惩罚,即判处有期徒刑死刑,同时还应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对于故意在绑架期间致人死亡的这类严重罪行,我们应当明确将其定位为绑架罪,并依法进行严格的刑事处罚与追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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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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