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实施绑架行为且在事后对被绑架者进行杀害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犯罪,并按照此法条的具体规定予以严厉惩处。因此可以明确得知,绑架后撕票的行为构成单一罪名,并非多个罪行的简单叠加。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实施绑架行为且在事后对被绑架者进行杀害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犯罪,并按照此法条的具体规定予以严厉惩处。因此可以明确得知,绑架后撕票的行为构成单一罪名,并非多个罪行的简单叠加。
在刑法绑架罪的语境中,并无对勒索行为与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先后顺序要求,也即无论是先勒索再“撕票”,还是先“撕票”再勒索,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对于“撕票”型绑架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控制被绑架人一段时间后再杀害被绑架人,只要行为人为勒索赎金而选定绑架对象,即视为已实施绑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