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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什么时候既遂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拐卖儿童罪的既遂状态及其实现程度,主要视乎行为人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圆满完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罪作为一项严重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素主要包含有以出卖为终极目标,并且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多种行为形式。
所以说,一旦行为人成功地完成了上述犯罪行为的任何一种形式,而且其犯罪目的也是为了将儿童予以贩卖的话,那便可视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状态已经得以形成。
对于这类犯罪的具体既遂时刻,则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举例来说,假如行为人通过拐骗的方式成功控制了某个儿童,并已将该儿童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即便此时尚未完成最终的出卖行为,也足以被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
然而,若行为人仅仅怀揣着出卖儿童的不良企图,却尚未着手实施任何诸如拐骗、绑架等相关犯罪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状态尚无法成立。
在实践案件中,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对犯罪既遂的时间节点做出准确的判定。
只要案件事实与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相吻合,便可被认定为既遂。
反之,如若案件事实并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可能需要借助更为深入的法律分析以及严谨的证据审查工作,才能确定犯罪既遂的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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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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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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