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这个问题你得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不能光看着欠钱不还就说人家犯罪。
要让借了钱不肯还的事儿变成是个犯罪行径,那就得看这个人是不是有意去欺诈别人,从别人那儿弄到了一大笔钱,而且这笔金额还得够高。如果这个借钱的人当时借钱只是为了救急,并不想把钱占为己有,或者他并没故意捏造一些事实来欺骗人家,那这样的行为应该就不算诈骗罪。只有那种明明知道自己还不起债,却故意花言巧语地欺骗别人,然后成功从他们那儿拿走了很多钱的情况,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记住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想要认定别人犯了诈骗罪,得这么看:首先,行为人得真的干了骗人的事儿,比如捏造点什么呀,隐瞒真相啥的,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其次,被害人就是因为失误,才把自己的财物给送出去了;然后,行为人就捡到了这个便宜;最后关键就在这里了,做这些事情的目的得是想私吞他人财物才行。而且,骗到手的财物金额也不能太小。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必须涵盖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行为人须有实施诈骗的具体行径,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匿真相,导致受害者对相关事实产生误解;其次,受害者需要因误解而做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于行为人的决策;再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取得了受害者所交付的财物;最后,行为人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该信用卡诈骗罪的完整犯罪构成主要由如下四个关键因素所构成:首先,行为主体一般要求是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主观方面对犯罪行为必须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故意表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方式;再次,犯罪客体主要涉及到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最后,在客观方面,犯罪分子需通过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法,成功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并加以滥用,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