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状、相关证据和律师授权委托书。法院将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等。
若法官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可请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家属;2)本人或其密切关系人员在案涉利害问题上有直接利益;3)曾作为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律师参与审理;4)与当事人存在紧密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若法官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可请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家属;2)本人或其密切关系人员在案涉利害问题上有直接利益;3)曾作为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律师参与审理;4)与当事人存在紧密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