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当涉及到取保候审阶段之前所经历的拘留期限时,这些时间往往会被纳入刑期的计算范围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他们在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之前所度过的拘留时间,将被视作已经实际执行过的刑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审判程序所需的漫长等待时间,给嫌疑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在获得取保候审许可之前所承受的拘留期限可以被视为刑事处罚中的服刑时间。这是因为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的强制手段之一。犯罪嫌疑人为有期徒刑的,按先行拘留一天兑换成刑期一天进行折算;若为拘役罪名,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而拘留一日则可兑换为刑期一日;对于受监禁的管制罪名而言,拘留一日则能转换为刑期两天。
在批捕前被取保候审的时间不算入拘禁范畴。取保候审和羁押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羁押就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在看守所等场所,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但取保候审和羁押不一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可以等案件进一步处理。
在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坐牢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实际被关押。如果之前有过坐牢的经历,那么在最终判决时会考虑这部分已服刑期。
取保候审前羁押期是否计入刑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管制刑的话,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两日;而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刑从开始执行时起算,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两日;拘役、有期徒刑也是从开始执行时起算,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