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立即咨询犯罪行为人涉嫌串谋损害商业声誉,通过捏造并散布不实言论,蓄意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需接受罚金制裁,经济损失巨大或情节恶劣者刑罚加重。
串通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犯罪者将面临法律制裁,最高刑期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行为包括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导致他人商业及商品声誉受损,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犯罪者可能还需承受罚金。
恶意诋毁商誉定罪,如已实施,刑罚视情节轻重:最高两年徒刑加罚金,有期徒刑最长六月。故意为之,非过失导致他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后果,通常不判长期监禁。其行为本质需有故意成分。
商业信誉侵权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最高量刑为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此罪行有四个构成要件:1)侵害复杂客体,危害商业信誉和市场秩序;2)行为者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3)主体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4)必须是直接故意,以故意损害他人物权为目的。
《刑法》第221条规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因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遭受恶意中伤。此类行为构成损害商业声誉罪,最高刑罚为二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可罚金。单位犯罪执行双罚制,罚金加刑事责任追究。情节关键重大但损害轻微者不被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