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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投资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4.06.3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05人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中,尽管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了相应比例的资金,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的注册股东,然而我们仍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以下是不同情境下的应对策略: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基于共同考虑能够达成共识,决定将他们在该公司中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为该股东的配偶所有,此时只要获得超过半数股东的支持与认可,并且其它股东都明确表明自愿放弃他们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位股东的配偶便可根据协议成为这家公司的正式股东。
其次,在夫妻双方达成关于转让出资额的具体份额以及价格磋商之后,若得到超过半数股东的反对意见,但其中有人愿意以同等条件收购这份出资额的话,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必要措施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
然而,若是在此情况下仍然存在超过半数股东反对转让且拒绝以同等条件购买此份出资额,那么这实际上等于他们已经默许并认可此项转让,所以这个股东的配偶仍然有机会成为这家公司的合法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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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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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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