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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67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卖房者在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际,如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况,以致于合同发生效力的丧失或被撤回、解除,那么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卖房方提出对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不少于一倍的赔偿要求:
首先是故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现实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然后是故意隐藏房屋已经被抵押的真相;
再者是故意掩盖所出售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他人或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而设定的房屋。
此外,对于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合同中有指定期限则遵循约定处理原则;
反之,如果合同中未做具体划定或者储存在模糊地带,则遵循如下的基本处理规则进行解决:
(一)当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百分比在3%以内(包括3%)时,将按照合同预定的价格予以实际结算,若是此时买受人试图解除合同,则不应获得支持;
但是,(二)若是实际面积和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百分比超出了3%,这时买受人若想解除合同、同时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在买受人同意续签租赁合同时,若是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末在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内,按照原本的合同价格补齐差价;
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内的房价款由卖房方负担,同时所有权将归买受人所有;
然而若房屋实际面积不及合同约定面积时,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内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应交还给卖房方,而误差比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需要由卖房方双倍偿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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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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