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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能否继承的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80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单务合同的袭承问题,其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特定情形下的具体实际情况:
首先,在同意签署合同之前,合同的一方订约者不幸去世,且该合同未涉及到任何与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话,那么继承人将有权力继承起过世当事人在该合同中所享有的各种权益与应尽的责任;
然而,这仅仅涉及到了原本订立好的权利与义务的延续,并非是对原始合同本身的直接传承。
除非在当初的协议中有特别说明或者特殊的安排,否则,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后,无法自动依据相关条例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并且迅速承担起退还购买房屋款项、缴纳违约金同时应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额外损失的职责。
其次,看待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就合同自身而言,其内在遵循着合同法所强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只要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约双方都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商定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是通过被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与相对方共同协商确定下来的。
最后,不得不指出,尽管存在某种相似之处,然而继承合同却有别于赠与与遗赠。
继承合同理应属于双务性质,其中,以双方曾达成的对价为核心要素,虽然这种对价并不一定必须要求完全等值。
关于单务合同的公平原则,它既是民法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的原则,它要求每位民事活动参与者在实践操作中必须坚决遵从社会公正、公平的理念来指导自身的行为,在行动上同时平衡各方所处的利益状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当事人都应该严格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针对单务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与否的问题,答案其实是极为复杂的,具体的效果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那些没有承担任何形式风险的合同,它实际上是具有合法效应的。
然而,若这份合同并不属于纯粹受益型合同,由于合同签订时缺乏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保障,因此可能会变得无效,这样的合同便被认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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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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